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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举行学习贯彻新《环保法》专题报告会
2014-12-12 12:00:05   来自:巴渝传媒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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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巡视员张勇作讲座 记者 孔祥忠 摄

    巴渝传媒网讯(记者 张志毅)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0日,涪陵区邀请重庆市环保局巡视员张勇来涪,作《学习掌握新<环保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专题报告。

    “新《环保法》七章七十条,有三个显著特点,即对现实的针对性、对未来的前瞻性和权利义务的均衡性。”张勇从《环保法》修订的时代背景、立法起源、历程回顾,以及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进行了讲解。“修改环境监测数据、挤占挪用排污费等行为,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将被追责;企业违法排污,不再只是罚款了事,严重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这是新《环保法》强化主体责任、加大环境违法处罚方面的亮点。”

    张勇还对学习贯彻新《环保法》提出建议:积极开展宣传,精心组织培训;制定执法规范,完善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强化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

    涪陵区委书记秦敏,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李洪义,区政协主席徐志红和区四大班子其他在家领导参加报告会。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易良武主持报告会。易良武在报告结束后提出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理解、认真消化今天张勇巡视员所作的专题报告内容,切实把学习贯彻新《环保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中渝驻涪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涪陵新区、各园区、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建环所所长,区信访安全督查工作组组长,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聆听了报告。

    □延伸阅读

    专家解读新《环保法》
    理念更新 制度完善 责任明确 处罚严厉

    现行《环保法》为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的,被称为89年《环保法》。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新《环保法》。10日,重庆市环保局巡视员张勇在专题报告会上,对这两部《环保法》作了对比。

    张勇认为,89年《环保法》理念滞后,制度过时,责任不明,处罚过软,衔接不顺。新《环保法》则更新环境保护的理念,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加大环境违法的处罚。

    在理念更新上,89年《环保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新《环保法》则把“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进了第四条,并将该条其他内容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完善制度方面,新《环保法》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增加了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

    在强化主体责任方面,新《环保法》明确了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的九种情形,企业责任修改了三条,新增了六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公布排污信息、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八个方面的责任。

    在违法处罚方面,新《环保法》规定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停建罚款、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停业关闭、行政拘留、刑事责任的处罚情形。记者 张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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