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被疑出售翻新电饼铛 鉴定报告出具遇分歧
2014-10-22 18:16:33   中国涪陵网   评论:0

原标题:1号店被疑出售翻新电饼铛 鉴定报告出具遇分歧

图上电饼铛的红圈部位,沾上了白色面粉状的东西,因此被潘辉怀疑为旧货。

图上电饼铛的红圈部位,沾上了白色面粉状的东西,因此被潘辉怀疑为旧货。

  “当时我心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在1号店上购买的电饼铛,出现问题后却由生产厂家来进行处理,这是否合理?”潘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段时间,在北京工作的潘辉遇到了件烦心事。

  事情还得从潘辉的一次网购经历说起:9月30日,潘辉从1号店网站上购买了一台价值199元的利仁牌电饼铛(型号为LR-300C),10月1日到货,收货后的第二天,他才惊讶地发现,眼前这款本该是新品的电饼铛,其机身连接处的某个部件上,却沾上了白色疑似面粉的东西。

  “为什么会有像面粉一样的粉末?说明很可能是电饼铛使用了旧件,甚至,整个商品就是旧货翻新!”潘辉认为。

  抱着这个想法,连日来,潘辉多次与1号店以及该电饼铛的生产厂家——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仁公司”)进行交涉,不过,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一直未能得到潘辉的认可。

  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本是一件看似并不难以解决的网购索赔,双方的分歧究竟产生在哪里?这又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哪些新的启示?

  1号店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0月2日,发现电饼铛上的疑似面粉的物质后,潘辉很快就与1号店方面取得了联系。

  由于当时正处十一假期,直到10月8日,潘辉才接到回访电话,不过这个电话并非来自1号店,而是利仁公司方面的回应,表示可以为其做退换货处理。

  “当时我心里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在1号店上购买的电饼铛,出现问题后却由生产厂家来进行处理,这是否合理?”潘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对于潘辉的这个疑问,互联网法律专家、北京薪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韬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究竟谁应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首先要看涉事商品是否属于1号店的自营商品,如果属于自营商品,根据新消法的规定,1号店作为销售者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非自营商品,1号店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明知应知或有赔付承诺等特殊情况除外。”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上了1号店公关部。其相关负责人坦言:“利仁公司是我们的供应商,我们直接从该厂家进货。”

  既然是从厂家直接拿货,那么这个电饼铛就属于1号店的自营商品。因此,在张韬看来,如果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1号店理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对此,1号店公关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针对潘先生反馈的产品配件以及利仁厂家在售后处理方面的问题,我们向其表示歉意。作为销售方,我们不会推脱责任,并将积极妥善为潘先生解决问题。”

  在潘辉拒绝了退换货的处理方式后,1号店又给出了新的处理方法,即1号店将先行为潘辉办理退货,并给予商品同等金额199元的补偿。

  自称是利仁公司客服部经理的崔凯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利仁公司在向潘辉转达1号店上述补偿方式的同时,还承诺追加一些赠品作为补偿。

  而这样的处理方式依然没能让潘辉满意。那么潘辉究竟想要一个怎样的处理结果?按照新消法的规定,他又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如确为旧货应按欺诈担责

  1号店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前沟通中,厂家与顾客取得联系,同意为其办理退换货,但婉拒了顾客退一赔十(后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

  潘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并未透露其有过“退一赔十”的诉求,他只表示,自己对于目前的赔偿方案并不满意,但对于究竟怎样的赔偿方式才算合理,连他自己也不是十分清楚。

  据了解,自新消法出台以来,“假一赔三”的规定其实早已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那么潘辉买到了疑似沾有面渍物质的电饼铛,是否符合这一赔偿范畴呢?

  在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看来,据目前潘辉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并不符合新消法“假一赔三”的规定。

  “如果不是利仁公司生产的产品却打上利仁的商标去销售,这样的情况可以被视为假货,但是据目前情况来看,应该说只是产品质量有问题或者瑕疵。”张延来表示,“加之这种质量问题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害,因此目前1号店所给出的赔偿方案应该还算比较合理。”

  不过在潘辉看来,沾有疑似面渍物质的电饼铛虽然不能算是假货,但是却很可能含有旧部件或者本身就是旧货。

  那么,如果商家确实存在“售旧”行为,按照新消法规定,又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双方约定好所售商品为旧货显然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事先并无类似约定,那么消费者购得的本就应该是新货,商家如果“以旧充新”,显然就是欺诈行为,可以按照新消法第55条向其进行追责索赔。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在原来的消法条文中,同样的欺诈行为,增加赔偿的金额仅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即使其中带有部分‘旧件’,本身也不能被视为新产品,因此这里虽然不适用于‘假一赔三’的规定,但是按照新消法第55条,消费者应该获得三倍赔偿,加上退货款即为四倍。”张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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