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彭某和田某是湖北省某大学的老师,两人和另一位老师共同组成的三人课题组经过多年研究,开发了一项名为“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生产技术”的职务技术成果。1999年,学校将这项技术转让给了河北省的一家公司,获得100万现金收益及该公司10%的股份。
转让后,校方向课题组成员发放了86万元,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
十年后的2009年12月,学校将其持有的10%河北公司股权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了其他公司,该校从中获得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但这一次,无论是转让前的股权还是转让后的股权收益,课题组的三位老师却什么也没得到。
在这次转让交易之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发布了一份《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见(试行)》的文件,其中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可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该校于2009年10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也规定,技术转让净收入的70%,以及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70%股份,须一次性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这份文件还强调,要制订有利于校企合作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提高重大横向科研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的比较权重。
彭某和田某认为,其所在学校对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取得的收益,应当依法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分配奖励报酬,但该校只向课题组分期支付了技术转让的现金收益,却一直未向课题组分配股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