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未住:补缴1万多物业费 滞纳金算2万余元
2017-03-30 17:30:16 来源:华商报
买了套商品房7年未入住,物业公司让补缴70%的物业费和取暖费总计1.8万余元,此外,还要再缴2万多元的滞纳金,这让洛南县吉祥小区的业主杨先生吃惊不小。
滞纳金按照千分之一利率乘以7年具体天数计算
2009年,洛南县的杨先生在吉祥小区买了套137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年交房后杨先生调到外地工作,一直没有住进去。“今年我打算把房子装修出售,到物业补缴物业费,但对方算出的滞纳金吓了我一跳。”杨先生说,7年未入住,物业费、取暖费按照70%收取,算下来1.8万余元,可滞纳金却还给算了2万余元。
“买了房子后,物业从来没电话和书面催缴相关费用,我也没有与物业(也未委托他人)签订任何协议。”杨先生认为,收这么高的滞纳金有点过分了,“如果按照补缴物业费本金的银行利率计算收滞纳金我能接受,但现在这样收的话简直太离谱!”
杨先生提供的物业收费清算单显示,其物业费和取暖费是按照应缴费用的70%计算为1.8万元,而滞纳金是所欠物业费的千分之一利率乘以7年具体天数计算,数额超过了欠收费用,总计需要缴费3.9万余元。
房管部门:物业收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我们收费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签订的协议,滞纳金本来是千分之二,我们还做了让步。”3月26日,吉祥小区物业副经理韩斌称,尽管杨先生认为高,但他们觉得应该这样计算,没办法退让,如果杨先生认为不合适,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杨先生将情况反映给了洛南县房管局和县消协,房管局协调后认为,补缴物业费可按70%计算,取暖费可按空置房收费30%到60%。关于滞纳金,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未按物业合同约定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缴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洛南县消费者协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的行为没有依据,对于杨先生拖欠物业公司的费用,建议可参照银行利率给付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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