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不是走过场
2016-03-05 09:55: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要让公众真切感受到“人大监督不是走过场”,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行使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权力外,还需要激活并有效运用“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权。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的人大监督不是走过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在监督方式上有很多创新,比如执法检查就是很重要的监督形式,我们在监督当中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衔接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链条。
傅莹是在回答一名国内记者提问时做上述表示的。这名记者认为,全国人大近几年在立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在监督方面“似乎都热热闹闹走过场”。不必简单指责这名记者的“偏见”,因为从一般角度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监督两方面工作中,前一方面的成绩的确比较突出,后一方面的成绩则相对不容易凸显,因此难以广为人知,难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傅莹介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专题咨询和质询方面所做的工作,从中可以看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确不是走过场,而且人大监督沦为走过场的现象,本身也是于法不容的。
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这是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虽然是一个概括性的说法(全国人大还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但真实反映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指向和途径。
在《宪法》框架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傅莹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工作上有很多创新,这几项都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要让公众真切感受到“人大监督不是走过场”,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行使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权力外,还需要激活并有效运用“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权。《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可根据调查委员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是一项“机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运用这项权力,可以解决用其他监督权难以或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这项监督权几乎未被运用,从而成为了一种“休眠的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不失时机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将加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灵活性”和实效,消除所谓“人大监督是走过场”的误解与偏见。
与特定问题调查权类似,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改善监督工作的有力手段。《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卫生、环境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项内容广泛、行使空间大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用好这项权力,可以抓住监督“一府两院”及有关权力机关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创新监督形式,预防和治理被监督对象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不是走过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绝不能走过场,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开幕之际,重申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动真格、硬斗硬,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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