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将极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
2016-03-03 16:15:21 来源:央广网
【导读】IPO造假被查新规将至,先行赔付细则受关注。经济之声评论:先行赔付将极大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
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一则“IPO先行赔付条件将明确”的消息在资本市场一石激起千层浪,让IPO先行赔付制度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一旦因首发(IPO)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先行赔付机制将启动。即先由券商组织赔付给投资者,然后券商再向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人追偿。投资者则可以告别漫长的法律追讨流程。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宏观对冲研究院院长付鹏就相关话题做出了解读评论。
经济之声:此前“万福生科”造假案,最终由平安证券拿出3亿设立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而平息。如今这种先偿后追的方式有望在IPO中全面推广。证监会及中证协正在筹备出台相关的细则,目前一些试点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两者的间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先偿后追”的方式能否尽快在A股市场全面推广?
付鹏:这个确实有必要,而且有必要在国内尽快推出。因为国内的资本市场信息相对不对称,并且中小投资者、散户的比例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类似于“万福生科”这种行为,实际上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伤害比较大。并且由于走法律追偿的流程比较长,所以往往对于很多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其实做的不是很足够。金融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来承担一个所谓的先保后追的中间环节,实际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其利益和权益可以相对得以保障。
经济之声:今年1月以来,已有广州金域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披露了相关保荐人的先行赔付承诺。但投行人士认为,如果最终法律认定,券商符合尽职调查的标准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出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虽然券商出具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甲方发行人、乙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丙方持有股份的董监高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正是这一点引起市场的争论,券商被认为将造假责任转嫁到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其他方。而实际上,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多方协议引发的争端您如何评论?
付鹏:其实应该站在比较中立的角度上去看,因为在最终的责任人界定上,毫无疑问,谁造假,谁是最终的责任人,原则上来讲,上市公司包括董监高,连带的股东,理论上他们其实无论对于谁来讲都是最终的责任人。目前来讲,券商无非是将责任进行一个转嫁,它的责任并不是造假的责任,它的责任是上市前作为承销和推荐人做尽职调查。目前从券商角度上来讲可能会有一定的失责,但是我并不是最终造假的人,所以理论上来讲我可以先行偿付,但是矛头不应该对着我,并且如果这样做,很多事情都有利有弊,利的一端在于,它会使券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更加严谨,降低比如造假风险,但是弊端在于,如果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很多券商可能就会放弃这样一个中间任务,也即我宁可不做中间的这个保荐人业务,我也不愿意去承担这样的一个连带的追偿责任。所以这对券商而言有利有弊。但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讲这是一个好事情,因为是先行解决了赔付的问题。
经济之声: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监管部门的初衷,而上市券商也必须向自身的投资者交代,为了保证先偿后追的方式可行,代表性协议中提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监高将股份托管在承销商指定的席位,若干年内不转托管。具体安排包括:确定赔偿方案、开设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公告或督促甲方公告专项基金赔付方案、基金基本情况、先行赔付对象范围、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划付、查询等事项。这些安排能否达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付鹏:做的越细将省去很多扯皮的麻烦。从中间承销商商的角度来讲其实是做了一个保证金制度的安排,如果我在承销的过程中所有的尽职调查没有问题,我也要绑住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董监高,让他们将股份作为一个质押,在这里面相当于冲抵的一个保证金来防范所谓的造假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其实这个机制可能是更加完善的,在细节上还需要进一步敲定,细节越细实际上对于普通投资者的偿付速度越快,当然是好事情。
经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在先行赔付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解决好利益平衡的问题。因为对于一家正常执业的保荐机构而言,如果先行赔付的标准不够具体,或者赔付的标准过于严格的话,基于市场行为,它们可能选择不参与相关业务,不履行保荐的职责。只有明确具体的赔付标准,并且赔付标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使保荐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能够对等才是先行赔付制度的关键。否则,可能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利益平衡的难题有没有破解之道?
付鹏: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必然结果,因为这里面牵扯到三方,上市公司主体和承销保销的券商以及普通的投资者,这三方尤其是后两者实际上面临的风险和利益点是不同的。其中实际上是最难平衡的利益点就是在中间环节即在券商环节,如果先行赔付的比例远远超出甚至作我为中间承销商的收入,对我而言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经远远大于我的收益了,所以我可能就不会做这单业务了。因此要看如何去平衡中间这个环节的利益,平衡以后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长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 (2015-06-04)都尚网网店上市 形成巨额资本满足投资者要求
- (2015-07-14)央行: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应向央行备案
- (2015-07-14)壮大机构投资者 构建A股“稳定器”
- (2015-11-05)国际金价急跌油价逆袭暴涨 有投资者入市做多黄金
- (2015-11-05)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投资者的心态历程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