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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向离职飞行员索要飞行经历费被驳回

2016-02-28 18:20:57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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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记者高敏)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飞行员张先生向东方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的一年多时间里,双方就飞行员要交给航空公司多少补偿这个问题,一直没能达成一致。

东方航空公司认为,为了培养张先生成为机长,公司提供了飞行资源,并多次出资培训。因此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赔210万的离职补偿金,以及499万元的“飞行经历费”。而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张先生应改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不过,航空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499万元“飞行经历费”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张先生和东方航空早在2005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在同一年,民航总局、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

这份意见明确规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

劳动法专业律师杨保全表示,普通劳动者正常离职,原则上并不需要向单位提供补偿,但飞行员这个职业比较特殊。

杨保全:飞行员确实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几乎所有的法院都引用到了民航总局的这个意见,70万-210万的这个费用。

对于航空公司提到的499万元的“飞行经历费”,杨保全律师表示,法律上确实没有依据。

杨保全:《劳动合同法》,包括民航总局的文件中,都没有这样一项费用。航空公司为飞行员成长提供了培训和其它一些条件,本身就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员工要想工作、给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必要的一个劳动条件。

近些年来,飞行员想辞职,却遭到航空公司天价索赔的案子并不少见。比如,2005年3月,厦航飞行员罗家宽因辞职将厦航告上法庭,要求厦航赔偿各种费用307万余元。厦航提出反诉,要他赔偿323万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定:罗家宽向厦航支付赔偿费合计120万余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再比如,原国航机长赵洪2010年10月26日申请辞职,遭公司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赵洪说,为了解除合同,他同意放弃追索几年的经济损失,但国航方面要求赵洪支付300万元培训费。最终,案件打到最高法,成为了最高法受理的首起劳动争议案。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据了解,赵洪是国内首位没有支付费用,得以获得自由身的机长。

一方面,离职飞行员面临跳槽难,而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有他们的苦衷。某航空公司相关负责人杨先生说,培养一个飞行员,真得不容易。

杨先生:培养一个飞行员投入是非常大的,要是从学校招毕业生,一个学生就是70万的投入。以后比如说从商用驾照转到航线驾照上,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然后每年还有定期的培训,都要投入一定的钱,费用很大。不能说你走了之后,我再去找个飞行员去飞,那对我来说那我也挺亏的。公司说每年放走多少人,补充多少人,在人力资源这个部门有很大的规划。

双方的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在2013年,发生了来自多家航空公司的数百名飞行员,联名致信中国民航局的事情。飞行员们要求,在行业内废止飞行员离职限制,希望进一步放开和扶持民航培训业,同时推动飞行员自由流动。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准说,自己并不太赞成联名写信的方式,但这背后确实反映了很多飞行员都面临权益维护的问题。多年来,张起淮一直呼吁制定《飞行员法》。

张起淮:2005年的相关文件,已经滞后。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有明确规定,但在民航领域存在缺失,应该制定《飞行员法》,对该行业的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做出针对性规定。

为了规范飞行员的有序流动,38家航空运输企业、飞行员代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2014年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据了解,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为飞行员流动制定行业自治性公约。不过,在某航空公司飞行员赵先生看来,一些航空公司并没有按照公约的要求去做,导致与飞行员的诉讼不断出现。

赵先生:意思就是说飞行员离职就不用停飞了,打个报告可以边飞边等,航空公司会排上队,有个规则。大概两年左右就可以出去了,找个下家把钱出了。但有的航空公司过分利用这种规则,拖着飞行员四五年,但这也说明打报告的人太多了。也可能是航空公司有故意的行为在里面,这样就不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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