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协原主席李崇禧被判12年 1作案工具被没收
2015-11-03 15:15:02 来源:人民日报
李崇禧资料图
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李崇禧受贿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录音笔一只予以没收,一并上缴国库。 李崇禧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李崇禧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参加旁听。
李崇禧,男,汉族,1951年1月生,四川简阳人,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4月参加工作,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72.4—1982.8 曾在四川省制药厂工作。
1982.8—1988.9 曾任四川省纪委二处干事、省纪委二室副主任;
1988.9—1993.4 任省纪委二室正处级副主任、主任;
1993.4—1995.3 任省纪委常委、四室主任,1993.7 任省纪委常委;
1995.3—1996.3 任甘孜州委副书记;
1996.3—2000.8 任阿坝州委书记;
2000.8—2000.12 任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0.12—2002.5 任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2.5—2007.5 任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07.5—2011.1 任四川省委副书记;
2011.1—2011.9 四川省委副书记、四川省人大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1.9—2013.1 四川省人大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3.1— ,四川省政协党组书记,政协主席;
2013.12 中纪委宣布李崇禧接受调查。
2014.1 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确认,免去李崇禧四川政协主席职务、撤销其省政协委员资格。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
中共第十六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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