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2015-11-02 16:40:59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 ( 温如军张莹)今天上午,针对网友近期热议的党员能不能炒股这一话题,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回应,主要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马森述向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表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后,注意到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上,引起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热议。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一个好的现象。这表明大家对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管党的高度关注,说明大家对党章党规的意识增强了。同时,网民从不同角度提出的问题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依规治党。
他也注意到了,网上很多网民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首先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本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了解到,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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