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 反家暴立法迈出关键一步
2015-10-30 12:15:03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白堤,几名杭州高校的志愿者在用反对家庭暴力宣传展板搭建“家暴庇护所”,向人们倡导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摄影/施健学
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20周年后,备受外界关注的反家暴立法迈出关键一步。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初次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这部旨在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草案,对家暴的预防、处置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酝酿多年的法律,也是一部学界呼唤多年的法律。”包括全国妇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多位专家在内的受访人士普遍认为,该法草案进入立法程序意味着我国在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现实困境下的立法呼唤
就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入一审程序前两天的8月22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发生一起特大命案,他砂乡天桥村47岁的村民汪某涉嫌因与妻子何某长期分居感情不和,持杀猪刀致妻子等9人死亡后逃跑。
这起因家暴引起的刑事案件并非个案。从受虐妇女刘栓霞杀夫案到结婚刚十个月即被家暴致死的董珊珊案,再到饿死女童的乐燕案,频发的家庭暴力警示着国人,家暴并不是“家常事”。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家暴致伤致死的刑事案件并不鲜见,长期遭受家暴、投诉无门的受害者以暴制暴打死打伤施暴者的案例在女子监狱中比例较高;在一些灭门、杀妻等恶性刑事案件中发现,杀人者幼年往往有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成长经历。可以说,家暴影响了社会安定。
面对家暴,许多受害者却处于难以获得有效救助的境地。以董珊珊案为例,从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自己婚后经常遭到丈夫的殴打,到次年10月她被家暴致死,在短短的十个月中间,她及家人曾先后不下十次向北京各区的警方报案,甚至提起过离婚诉讼、独自在外租房躲藏,但都无济于事。“董珊珊和家人的报案都被警方当成家庭纠纷处理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敏告诉记者。一些执法人员受到“法不入家门”、男主女从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现行法律制度又不健全,致使处于受害方的妇女不仅受到舆论的指责,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近年来,呼吁加快反家暴立法步伐的声音不绝于耳。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期间,海南代表团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容永恩、傅莉娟等纷纷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这部法律。“家庭暴力可以说是世界上比较普遍的问题。反家庭暴力并不会因为我们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而自然消亡。”傅莉娟代表说,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作出顶层设计,构筑起维护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强大的法律保护网络。
在审议中,许多常委会委员对制定这部法律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无限的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很重视家庭建设,他在今年春节团拜会的讲话中说,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沈春耀委员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去重视和加强家庭建设。
曲折的立法过程
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敦促各国政府作出政治承诺,用行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崇高目标。我国也随即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借着这股东风,许多学者纷纷提出制定反家暴法的建议。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动议在1995年前后就被提出过,但进入立法程序的过程比较曲折。”回忆起这段历史,信春鹰委员说,主要是大家对要不要立这样一部法、立法调整什么关系有分歧,有赞成和支持的力量,也有不赞成和反对的力量。她说,当时的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大家对家庭暴力现状的判断和认识是不一样的,因为最初的立法动议是从男女平等的视角,限于男女关系,主要关注女方遭受家庭暴力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公权力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程度介入私人空间,这也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各国立法中都是问题。“按照立法的经典理论,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公共权力,要主动行使的;私法是私人领域,是个人生活空间。你介入以后人家会说我们家都打成这样了,你还介入,你还要把我家人抓走,还要罚款。警察不介入日子还能过下去,公权力介入后,这一家没法过了。”信春鹰委员认为,鉴于此,一个大体上形成的草案又被解决不了的问题搁置了。
尽管立法进程不平坦,但是立法机关对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却没有停步。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处罚作出规定;2002年8月27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的时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多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进入2008年,我国反家暴立法步入了快车道。这一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规范相关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一年之后的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经过20年酝酿的这部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
彰显保护人权法治精神
反家暴立法取得的新进展,也标志着我国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领域迈出了一大步。“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可以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在审议中,委员们指出,这将对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许多专业人士也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上述全国妇联有关部门负责人看来,这不仅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空白,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首先,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立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相比其他法律领域,社会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我国现行涉及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发挥事前预防的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所以,需要尽快填补国家立法空白,通过确立集教育、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促进法制健全完善。
其次,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保障。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第一选择并不是离婚,而是希望制止对方的施暴行为,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对孩子和老人这些家庭中的弱者来说,即使他们遭受暴力,也难以选择离开父母和家庭。因此,他们最需要公权力的及时帮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和潜在的施暴者。
再次,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平安稳定。无论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终被残害,还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救助,最后走上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犯罪道路,都是家庭的悲剧,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减少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
最后,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联合国特别强调消除暴力是政府的责任,并通过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干预。目前,约有80 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亚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出台专门的法律。因此,加快出台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保护我国的亿万家庭,也会在国际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坚持教育与惩处结合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预防措施,草案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的知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中小学开展反家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定要突出预防、教育为主的原则。” 苏晓云委员说,这样的立法理念是对的,如果认识都提高了,家庭暴力就会减少。在审议中,许多委员都持这样的看法,他们也强调,不能忽视对施暴者的惩处。“我认为,首先应该是教育,然后他违法了以后再处罚。”苏晓云委员指出,教育和处罚不可偏废。
这样的立法理念也得到了学界的广泛认同。作为研究家暴17 年的学者,陈敏认为,法律必须要让施暴者体会到痛、受到处罚,才能让他真正停止家暴。“这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验证。”陈敏告诉记者,以李阳家暴事件为例,他既是遵纪守法的社会人,同时又是婚姻关系中的施暴人。他公开表示自己在美国不敢打老婆,因为美国法律规定这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中国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可以无所顾忌。
与此同时,草案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制度作出了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家暴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的,草案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对于备受瞩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同时,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文/中国人大杂志记者 梁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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