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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涪陵区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的通知

2015-10-16 21:01:59 来源: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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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陵府发〔2015〕66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涪陵区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外,城镇退役士兵除服役年限8年的外,仍按照涪陵府发〔2014〕25号文件执行;农村退役士兵(含城镇退役士兵服役年限8年的)执行标准:每服役1年按8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在每年9月1日退役的须在当年10月底前自愿转为城镇户籍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在每年12月1日退役的,并在次年1月底前自愿转为城镇户籍的,可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

二、 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扶持优惠等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三、其它未涉及事宜仍按照涪陵府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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