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 >

江苏一公司拒收传票组织员工殴打法官 被罚30万

2015-10-13 12:44:09 来源:央广网

评论

今年8月28日,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法官向宿迁市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法定代表人徐某拒绝签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依法用手机拍摄送达过程,以固定证据。这时,徐某将法官的通讯手机强行扣留,并召集公司员工赵某等人将法官强行带出其办公室。公司员工赵某抢夺法官手中的案件卷宗,并对法官进行辱骂殴打。

针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员工的暴力抗法行为,沭阳法院院长签发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5万元;对妨碍诉讼的该公司职工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处以罚款3万元。

江苏一县级市政府成被告却不出庭,被罚10万元

今年上半年,南京一审法院在审理企业跟江苏一县级市政府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县级市政府未出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认定该市政府未按照协议要求付款,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企业的损失99万余元。

面对巨额赔偿,被告该县级市政府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举证称应该减少赔偿数额。

今年9月,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应从一审裁定的赔偿利息损失99万余元中扣减。最终,法院判决该市政府赔偿此前转让股权的公司10万余元。

同时,南京中院认为,该市政府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拒不出庭应诉及举证,妨碍了法院审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江苏一县国土局拒绝协助执行,被罚60万元

2014年11月,赵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当年11月13日依法向连云港一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案件裁定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执行案件。

在被执行人刘某与国土局签订的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提取刘某已交纳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价款2200万元,但该县国土资源局未能履行该协助义务。

连云港中院又再次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履行协助通知书,但该局仍拒绝协助扣划。连云港中院对其作出罚款60万元的决定。

该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

原标题:江苏一公司拒收传票组织员工殴打法官 被罚30万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