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鼓励合乘拼车前提系不以盈利为目的
2015-10-12 18:45:38 来源:央广网
李良华表示,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我国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都是一致的。主要是对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了严格的区分管理,是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对于出租汽车一些使用年限,目前来说是依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标准规定》,小微型的出租客运汽车年限是8年。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制度设计中对于车辆明确了一些基本的方向性要求。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服务特点,是更多在城市区域范围内来提供服务,需要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作用。因此由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在综合考虑运输安全、节能减排、车辆使用强度以及经营者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基本原则,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来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一些具体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等要求。
这次改革制度设计规定了一些从业的基本条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使出行服务更加安全、可靠。现在市场上自发形成了一些比如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一些产品的形态。一方面方便了老百姓的出行,但同时也客观地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运营安全没有可靠保证等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有关的规定来进行规范。因此,起草了相关的《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一些相关运营条件,予以规范管理。交通部也借这个机会向社会来征求意见,听取社会公众对这些制度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使方案能够更加完善。
李良华表示,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或者“顺风车”一直是鼓励发展,在管理办法附则中也作出了相应的界定,这类服务不适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记者:拼车就是我们经常所称的顺风车是鼓励发展的,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来提供运营服务。”从字面上来理解,好像特别严苛,甚至不允许顺风车再上路了,不知道这种规定基于什么考虑?顺风车、拼车这些服务确实方便了乘客,从这个角度考虑,能不能加强监管,使这种服务模式继续进行?
李良华表示,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对于这一条规定,并不是说以后就不可以拼车了,这里规范的实际上是不得以拼车名义来提供运营服务。如果是运营服务,它属于经营性的运输服务,就必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要求来执行。
顺风车,或者也叫做合乘或者拼车,对于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公众出行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所以应当予以鼓励。管理办法附则第49条明确,基本特征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共同分担出行成本,但有一些相应的约束条件:比如,拼车或者顺风车至少应该要求车主本身已有出行计划,正好有人顺路,可以途中稍带,这种属于拼车的范畴,可以是免费,也可以适当地分摊油费成本。
现在来说,市场上一些专车以及快车等这些服务,基本上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是为了满足出行需求而专门提供运输服务,跟拼车有本质区别。专车平台不能以合乘、拼车的名义从事非法运营行为。做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际是鼓励合乘,包括拼车和顺风车服务,并促进其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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