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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一纸罚单背后的是非:减持不能太“爽快”

2015-10-12 10:01:08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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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0月12日消息(记者柴华)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市公司董监高们集中抛售自己公司的股票"跑路"可能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小散们也不傻。"悄悄滴出村"必须打枪提示。上周的最后两个工作日,证监会首次大规模公开举行了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案件的听证会,共计11起违法减持案件先后完成了听证程序。大股东们在他的增减持行为上都付有哪些义务呢?一纸即将开出的罚单可能告诉我们其中一二。

能不能算作是"一致行动人"是两天里双方你来我往最为激烈的部分。在王海鹏、王治军涉嫌违法减持"美盈森"案听证中,近一个小时的申辩过程这一项最为突出,使得该案成为两天里用时最长的一起案件。几位亲属各自成家立业,都已独立生活,是否就能免除"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他们有没有披露的义务?要知道他们合计超比例减持"美盈森"的金额超过了7个亿,算与不算之间,对小散户们的风向标意义无疑是更大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欧阳振远对此明确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动人所减持的股份应当依法"合并计算"

欧阳振远认为,作为当事人肯定希望从轻或者免除掉他的法律责任,即便和他是兄弟关系、父子关系,但是都已经成年了,结婚生子或者都分家了,财产上没有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这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的理由。但是从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来看,是为公众服务的,市场上广大的股民,或者整个市场主体公共利益不能受到损害。因为好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尤其是一些家族公司大量股份的持有在他们那些直系亲属的手里。监管部门要求他们在年报里面要披露谁和谁是一致行动人,有一些如实申报,有一些也没有完全申报,也不排除个别人对“一致行动人概念”有点含糊。但是从整体后果上来看,假如不把他们亲属关系、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的话,别说是证券法第86条规定5%这条红线了,50%可能都拦不住。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根本不知情,股价就猛跌,中小股民完全蒙在鼓里。这个结果不是行政执法所应看到的。

当然,不得不承认,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看,对于"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明确的解释并不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王明旺涉嫌违规减持欣旺达案中,申辩人就提出,他被定义的一致行动人王某此前就在经营理念上与自己出现分歧,并且已经辞去公司副总职务,离开公司。

申辩人表示,08年8月,申辩人王明旺与王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王明旺与王威在欣旺达重大事项方面一致行动,这个协议在首次公开上市后36个月内不终止。申辩人陈述,己方是在2011年4月21日以后上市的,到2014年5月已经满36个月了,当时就是觉得王明旺和王威就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了,而且王威也已经辞去了公司管理层的一些职务。上市以后两个人经营理念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王威也想慢慢退出管理层的工作。

究竟写在合同明面上却没有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还成不成立,有待监管部门给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来判断。不过,欧阳振远强调,疏忽也好,自己定义理解也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们负有义务,要去搞清楚谁是自己的一致行动人,并关注他们的减持等行为。

欧阳振远认为,因为他作为大股东,尤其是实际控制人,他对公司的具体的经营行为、经营决策、包括整个公司的企业发展的方向、财务信息等,都具有比一般中小股民更优先的知情权,他掌握基本情况。在减持过程中,既然他有这种便利,有这样的优势,所以法律要求他要有一个特殊的注意义务。就是作为大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有诚信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只要是具备这样一致行动关系的人都负有这种特殊义务。比如他前面的一致行动人减持了股份,那作为后面减持的人必须要关注在此之前,兄弟、父亲、其他的一致行动人有没有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原标题:证监会披露一纸罚单背后的是非:减持不能太“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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