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同为救人牺牲待遇不同 见义勇为得不到认定咋办
2015-09-28 16:03:11 来源:综合
今年,南阳市社旗县出现了两位见义勇为好青年,他们为救同学英勇牺牲的事迹被本报报道后,两个英雄均被当地见义勇为组织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同的是,两家得到政府的救助标准却不一样。记者在对此事调查时发现,两家虽获得了政府的救助,却未得到见义勇为组织的表彰。更为尴尬的事,当地见义勇为基金组织根本没有这笔“基金”。
见义勇为且证据充足,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获得官方认定,怎么办?姜明安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因见义勇为受伤或者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金,也可以向NGO、NPO之类的民间组织寻求救济或帮助。此外,还可以对受益人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对有关部门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所有这些救济方式,前提都是证据充分。”
“目前,对于职务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全国各地的规定也大相径庭。”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东文说,如果属于职务行为而又没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齐东文对民事救济的效果表示担忧。他认为,见义勇为者对受益者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却实施了救助行为,从道德上应该鼓励,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仅仅属于无因管理的性质。如果见义勇为者诉至法院,法院可能判令受益者给予一定补偿,但这显然不同于基于过错原则的赔偿,“可能完全不足以弥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相比于物质奖励或经济救助,很多见义勇为者可能更希望获得荣誉上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齐东文说,抛开各地五花八门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和奖励条件不谈,政府只要想认可他们,还有很多其他荣誉可以授予。
鉴于全国各地因评定“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频繁发生,姜明安呼吁尽早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法律。他强调,这部法律一定要统一申请条件,实现“国家标准”;要确定认定主体,到底是政府还是民间组织;要设计一套科学完整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材料、审核、认定、作出决定、支付救助金等;要明确奖励标准,具体情况怎么奖励必须清清楚楚。
“可喜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将见义勇为纳入立法计划。”齐东文认为,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是社会客观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就我了解,明确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的国家很少,但通过奖励、褒奖来肯定这一行为的国家较多。最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尽量降低见义勇为的风险。”他建议,除了规定对救助行为免责外,对于因不当救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适当减轻其责任。对于受益者的诬陷等行为,要规定惩罚措施。此外,很多国家都对缺乏一定能力去施救的人有规范,不赞同盲目施救,而是鼓励报警、找专业人士营救等,“这些都应在立法时考虑。”(检察日报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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