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联合出台《规定》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2015-09-20 10:16:07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今天(20日)全文发布。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律师行业一直关注这个《规定》的出台进程。
金山:可以这样说,这个《规定》对全行业27万律师来讲,期待已久。
《规定》共49个条文,详细明确了律师执业各个环节的权利,强调司法机关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金山:比如在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这个层面,会见、阅卷和收集证据这个层面,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辩护多层面形成了立体,可分解,并且具有操作性的权利体系。
除了保障措施,《规定》还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金山:应该说,既有利于贯彻执行,又利于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律师的作用,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也能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两院三部共同制定有关律师权利保障的规定,这还是第一次,最核心的内容是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针对性地作出全面的规定。
赵大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我想,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具体有哪些内容?
多年来,律师界一直反映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金山:
金山:预约的程序比较复杂,有的时候因为看守所现场硬件问题或其他问题,使得律师会见不能得到及时的安排,甚至有些特殊案件往往以所谓的“特殊性”不安排律师的会见。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强调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金山:要及时安排会见,在安排会见的同时呢,还不能录音、不能监听,还不能有有关的司法人员在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针对阅卷难问题,《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针对取证难问题,《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在开庭以前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回避、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等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辩护律师。
《规定》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各个环节,强调,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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