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宅基地确权决定 北京一村民起诉市、区两级政府
2015-09-17 18:15:12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9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宅基地归谁,谁就有权在这块地上建房子。北京的村民李某梅,1994年和丈夫安某购买了位于北京雁翅镇雁翅村的五间房屋,后由于房子东侧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与邻居李某芝发生争议。这块地儿到底规谁?北京门头沟区政府确认后,李某梅不服,向北京市政府申请复议,仍然不服。于是起诉到北京四中院,请求撤销两级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这是北京四中院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同时状告两级政府的行政诉讼。
北京四中院组成由院长吴在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就四个争议焦点展开调查。
吴在存:被告门头沟区政府认定本案争议的土地属于共有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通过庭审,我们了解到,争议的院落,原来是张某清和张某志亲兄弟同住,各自建成房屋分室而居,后来原告李某梅从张某清的女儿手里将房子买了下来。关于院落大门口的宅基地归属问题,与一直在此居住的张某志的儿媳李某芝发生了纠纷。除了《买房契约》,他们还向法庭出示了1949年的老房契。李某梅的丈夫安某广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安某广:我认为四九年的房契我方出示了,对方任何证据都没有,怎么解释,怎么判断的公用?他凭什么判断的公用?
与原告发生争议的邻居李某芝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她对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李某芝:他的49年的证据是假的,49年写的是南房跟西房,而他买的是东南房,字据都不统一,他能说清是他的吗?管用吗?我们家是我公公给我留下的祖业产,怎么会成了国家的宅基地了呢?祖业产我们祖祖辈辈都在那里住着留下来的。
北京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出庭应诉,他答辩时首先说明,1949年争议的院落的大门位于现南房中最东侧房间位置,争议宅基地位于大门的东侧,因此争议宅基地并不在所有证载明的四至范围内。
张贵林:事实上我们经过调查,这十几年,原告和第三人双方争议的,一直是共同使用,所以我们区人民政府裁决,属于共有的争议的土地。
原告方还提交了雁翅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和丈夫是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对此门头沟区政府不予认可。
张贵林: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经过乡镇政府的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能成立,原告的说法也是不可取的。
北京市政府答辩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北京市政府:我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本机关根据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依据材料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当庭进行宣判。
老话讲:“你让我一尺,我敬你一丈。”据了解,庭后被告北京市政府和门头沟区政府进一步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希望这起诉讼能有一个让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满意的结果。
今天这个案件是北京四中院审理的第一起两级政府同为被告的行政诉讼。针对行政复议机关怕当被告,很少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对此做过进一步明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曾经这样解读法律的规定.
李广宇:维持的话和原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改变的话复议机关自己来作被告。在审理的时候,我们现在的设计倾向于主要以审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同时对复议决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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