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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精神病认定:有嫌犯诈病骗过资深专家

2015-09-16 09:15:19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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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撞散马自达”案,让全社会关注到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专业领域。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发作了精神病,对其定罪量刑的影响至关重要。公众越来越关注“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技术问题”以及背后的“社会公平正义”,但普遍感到“有些神秘”,“信息很少”。

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检察官,听他们讲述审查和判断嫌疑人精神状态的一些经历与体验。

嫌疑人说有精神病,怎么办?

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徐李莉告诉记者,嫌疑人声称自己有精神病,这样的情况他们遇到过。

今年3月,松江公安分局抓获了一名涉嫌诈骗的女嫌犯。对其精神状况,侦查机关没有申请鉴定,其本人在拘留期间也没有提出过。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当办案检察官提审她时,嫌疑人才提出自己有过诈骗前科,犯前案时上海市金山区公安局申请过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精神发育迟滞。她本人申请再做一次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做了,显示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徐李莉说,因这名女嫌犯涉嫌多起诈骗,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金山区,目前已经移交给金山区检察院办理了。

另外一起案件的司法鉴定过程,就曲折得多了。

涉嫌纵火的钱某,被松江区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至松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一次提审中间,钱某声称“得过精神病”。徐李莉说,承办检察官先与其家属取得了联系,家属那里并没有病历资料。“好在钱某说出了他就医的医院”,徐李莉说,面对钱某提出的精神病鉴定申请,检察官决定批准。因为病史是判断嫌疑人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期的重要参考资料,它极其重要,以至于不少鉴定机构不接收没有病史资料的鉴定申请。为了给鉴定机构提供既往病史的资料,承办检察官与嫌疑人家属共同前往外省的一家医院调取病历,果然有所收获。取得的两份病历,为鉴定提供了重要的素材。“钱某虽然有发病史,但鉴定意见显示,其作案时并不在精神病发作期。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减轻刑事责任的。”徐李莉说。

审查批捕期间,依据嫌疑人的整体表现以及案情考虑,检察官可以批准嫌疑人的鉴定申请,调取需要的鉴定资料,开始鉴定程序。这对嫌疑人来说,是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权益。而对检察官来说,审查批捕阶段的法定期限仅有7天,要出差外地,要亲赴医院调取住院病历。要在办案期限内完成,的确很有挑战。

徐李莉说,争分夺秒,案件完全没有超期。最开始接手这起纵火案,因这种犯罪并不常见,承办检察官安排此案尽早提审,以防出现特殊问题需要特别应对。收案第二天提审,第三天出差取病例,第四天返沪。最后又用了一两天,制作案件申请中止审理的报告。

精神病鉴定期间案件审查中止,所耗时间不计入检察办案时限。但鉴定意见做出当天,审查时限也就自然恢复了。为此,松江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在获得精神病鉴定意见的当天,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报告。这样一来,当天即可恢复案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提升了办案效率。

徐李莉说,从检察机关内部来说,侦监部门处在检察办案的第一道关口,院里要求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笔录及提审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史作为提问的前置环节,特别关注讯问对象表述和语言的逻辑性,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有异于常人之处,及时进行司法鉴定。

松江区检察院还邀请了精神病医学专家为干警开设专题讲座,详细讲解精神病发病迹象、发作规律、精神病的主要诱因等专业知识,有效提高了干警对于精神疾病的预判能力。

有没有精神病,如何审断?

对刑案嫌犯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绝大多数发生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关注并做出处理。嫌犯本人和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办案机关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费用由嫌疑人一方承担。

检察机关会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对嫌犯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呢?北京市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位鲁刚告诉记者,一是公安机关做了鉴定,检察官发现有问题,可能重新去做。二是公安做了鉴定,显示嫌疑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检察官在审查中也没发现问题,但是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出有家族精神病史,或者提出嫌疑人曾患过精神病,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而这些在已做出的精神病鉴定中没有反映出来,检察官就有可能再做一次鉴定。三是公安机关没做鉴定,检察官讯问时发现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当然有些人可能是装病,检察官认为确有必要的话,就做一个。

位鲁刚告诉记者,面对一份甚至多份鉴定意见,公诉人最核心的工作,就是结合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全面综合审查认定嫌犯到底有没有精神病。

第一步先做程序事项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核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资质。“以前偶尔会有资质不够格问题,现在基本没有了。”位鲁刚说。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命案科科长李松义,在十多年前经办了一起案件,从中发现了鉴定程序上的瑕疵。他也说,这种情况现在很罕见了。

李松义介绍,那起案件嫌疑人姓郭,涉嫌在通州杀了人。被公安抓获之后,郭某不承认自己杀人,呈现了一些疑似精神病的状况。公安机关申请司法鉴定后,显示郭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郭某接着被送到了医院强制治疗。被害人家属对鉴定结论强烈不满,公安机关慎重起见再次申请由另外一家机构做司法鉴定。这次鉴定结论显示郭某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后,承办人李松义对司法鉴定结论首先进行了程序合法性审查。李松义发现,有一位专家参与了这两次鉴定。“这不符合规定。对同一个人做两次鉴定,两个鉴定组成员不能有所重合。”检察官于是委托了第三家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三份鉴定结论以及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充分的实体审查后,检察官李松义认为,郭某故意杀人罪成立,依法应处死刑。经过法院审判后,郭某最终被执行了死刑。

对鉴定意见做完程序性审查后,公诉人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实体上的审查。精神病鉴定意见专业性极强,对其采信与认定的难度很大。

2012年,李松义承办一起杀人案。当时摆在李松义面前的,是两份结论不一的司法鉴定意见。

一份意见显示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一份意见则认为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检察官此刻要做的,就是实体审查。李松义告诉记者,在当今的司法鉴定规则框架之下,各个鉴定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是平行关系。“安康医院、回龙观医院等如果得出来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就要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到底采信哪个意见。”李松义说,按照一般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要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果机械理解这个一般规则,重新鉴定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因此,检察官应该独立地对所有证据,综合全案进行审查,选择更符合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李松义说,检察官有权决定采信哪一份证据。对这起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提讯被告人,询问被告人的“周边人员”等工作,认为第二份鉴定意见更接近事实真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公诉人把这两份鉴定意见都出示了,并做了充分的说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控方意见,认为被告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其适用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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