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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四地法院签执行联动协议 缓解异地执行难

2015-09-15 04:03:45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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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法院联合签署执行联动协议。

因与河北省兴隆县、三河市以及天津市蓟县交界,平谷法院每年审理涉及其他三地案件均过百件,且在执行当中,往往要到天津、河北等地异地执行,造成部分案件执行难等问题,为此,在昨日平谷法院召开的“服务京津冀一体化法治论坛”上,平谷法院与兴隆、三河、蓟县四地法院联合签署执行联动协议,今后涉及四地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可委托当地法院直接执行,当地法院不得擅自退回案件。

□重点

案件可以委托异地法院执行

四地法院签署的执行联动协议中规定,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法院辖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将案件委托该辖区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

协议中还明确,四地法院在执行中,如果遇到委托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拘留等事项,也可委托当地辖区法院办理。对于在四地法院辖区内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审计、评估、拍卖、过户、支付执行款项等事项时,当地法院将协助执行。

执行遇阻拦当地法院可拘罚

协议提出,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法院应全力配合。对住所地、居住地在京津冀异地的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时,辖区法院将派人到场。涉及异地财产需强制进行现场勘验、清点、移交且有可能遇到被执行人或案外人阻扰的,当地法院应派员到现场协助执行。执行法院作出决定后,当地法院将协助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拘传、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协议明确,如协助法院认为采取上述措施明显不当的,应与执行法院协商妥善解决,但不应停止协助。

据平谷法院介绍,平谷、蓟县、三河、兴隆四地法院将成立执行协作工作协调小组,成员为各院执行局长并设组长一名。组长分别由四地法院执行局局长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院执行指挥办公室或相应的执行部门。

□释疑

1为何签署联动协议?

常遇地方保护消极执行

据了解,早在2011年5月最高法院便出台了针对异地执行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法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既然类似情况早有规定,为何还要签协议?据平谷法院执行局长张久新介绍,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审判案尺度不一,地方保护等诸多因素,使得执行法院在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时,往往会遇到消极执行等情况。

张久新说,涉及异地执行或者委托管辖地法院执行时,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当地经济支柱企业,或者当地居民不理解法理,阻碍执行的情况,因此在委托当地法院进行执行后,当地法院也会消极执行。“有的法院看案件确实执行难,或者当事人负面情绪很大,就干脆把案件退回来了,要不然就是拖很长时间,让我们执行法院也没办法,我们又不是主管法院,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必须执行。”

张久新介绍,此次签署的执行联动协议实际上也是试点效应,协议在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上增加了一条具体细则,就是不能不经沟通协调将案件退回,这就打破了执行法院受当地法院消极执行的困境,也直接打破了地方保护给执行造成的阻碍。“要退回案件,需要法院之间协调沟通,那些地方保护的原因根本拿不上台面,所以当地法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都会依法执行。”张久新称。

原标题:京津冀四地法院签执行联动协议 缓解异地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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