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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回应宝马撞车案鉴定:疑犯案发前精神异常

2015-09-08 07:21:26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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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南京车祸现场的宝马车,已经面目全非。

新京报讯 6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6·20南京重大车祸”最新进展,称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昨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慎重检查、鉴定每一个细节后,才作出了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嫌疑人王季进案发前出现精神异常敏感多疑。

今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宝马轿车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南京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事故中受害女性死者的丈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鉴定结果,并不认可,将考虑是否申请再鉴定。

据报道,目前两名受害者家属已经就此次事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两受害者家属已收到肇事方家属分别支付的5万元丧葬费。

  焦点1 如何鉴定精神障碍?

交流欠佳,半闭双眼,数问不答;暂排除酒驾、毒驾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王健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病性障碍类疾病,特点是起病急,病程短。患者出现精神症状时可能会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行为。

又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 王季进在肇事前后究竟有哪些异常表现?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亲属反映,“王季进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我们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发现,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闭双眼,爱搭不理,数问不答,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期间点头表示想见家人。”

据该鉴定人员介绍,以195.2km/h的速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常见于酒驾、毒驾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嫌疑人王季进平时不吸烟、不饮酒,目前也无其吸食毒品的任何证据,故暂不予考虑酒驾、毒驾,所以排除了可能性较高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一诊断。

焦点2 为何评定限制刑责能力?

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影响成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

此外,王季进智能正常,驾龄多年。任何一位驾驶员均得知,车速过快可引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王季进在市内道路上驾车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过分自信。他在审查中表示对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担责任,“就因为我车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批准逮捕,如何适用该条款,将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鉴定人员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称,我国刑法对于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免除处罚。交通肇事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刑为15年。据《法制日报》

原标题:南京回应宝马撞车案鉴定:疑犯案发前精神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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