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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静宁县安监局原正副局长滥用职权获罪

2015-09-01 16:5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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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抵押金、办证费、培训费等名目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非矿山企业收取费用,开具的凭证仅仅是一纸收据。2015年8月21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发布静宁县安监局正副局长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判决。静宁县安监局原正副局长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被控滥用职权 二被告均辩称不构成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静宁县安监局局长期间,与时任主管财务副局长的被告人谭某某商定,违反规定采用收据收取费用方式,向监管的静宁县境内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砖厂、石料厂等非煤矿山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管理费、办证费、培训费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2015年5月20日静宁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开庭时,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谭某某均辩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收费管理混乱 费用成了单位福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静宁县安监局局长期间,经与时任主管财务副局长的被告人谭某某等领导班子成员商定,违反规定向监管的静宁县境内各烟花爆竹经营者和非煤矿山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管理费、办证费、培训费等。

2008年、2012年,静宁县安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先后两次安排工作人员在监管的县内各砖厂、石料厂等非煤矿山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规定采用收据收取风险抵押金共计22.8万元,除了上交市安监局5.6万元外,剩余17.2万元未按期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由本单位会计刘某某存入其私人存折达数年之久,且无账册、无专用账户保管,严重违反企业风险抵押金收取、存储的相关规定。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静宁县安监局违反规定采用收据收取费用的方式,向监管的县内各砖厂、石料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等收取管理费1000元至2万元不等,共计收取管理费38.848万元,未记入单位账户,坐收坐支,直接用于本单位职工的下乡补助、福利费及单位的招待费、办公费用等支出。

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静宁县安监局违规向静宁县各烟花爆竹零售点收取烟花爆竹办证(许可证)费用,每户每年收取200元,直接用于本单位职工的下乡补助、福利费及单位的招待费、办公费用等支出。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3年5月被免去副局长职务。静宁县安监局于2014年4月至6月从本县各乡镇烟花爆竹零售门市部采用收据收取烟花爆竹风险抵押金,共收取108户计60.5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还各收费对象。

静宁县安监局于2014年6月22日在静宁县阿阳宾馆举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培训班,违反规定向烟花爆竹经营者收取制作烟花爆竹标识牌费用每个998元(其中含培训费760元),共收取107户计10.6786万元。后于7月2日向静宁县非税局上解其中9.5万元,余款1.1786万元存在现任会计张某甲私人账户。案发后将从每户收取的培训费760元,共计8.132万元全部退还各收费对象。

构成滥用职权 被判罪名成立

静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谭某某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收取、上解、存储企业风险抵押金,向监管的企业违规收取管理费坐收坐支,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局长期间还向烟花爆竹经营者违规收取办证费、标识牌费(培训费)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2015年8月4日,静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西部商报 记者 宋芳科 实习生 马麒麟)

原标题:甘肃平凉静宁县安监局原正副局长滥用职权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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