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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5-08-31 18:07:3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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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姚苳(三亚兰天城市广场A栋302商铺租户)

依据贵我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关于由您承租我司位于三亚兰天城市广场A栋302商铺,及其产生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广告位使用费及水电费的约定,截止到2015年6月5日,您拖欠我司租金、物业服务费、广告位使用费及水电费等欠款费用合计445559.2元。我司分别于2015年1月8日采取EMS邮寄方式送达“三兰亚函{2015}01号”《催款函》及2015年1月22日仍然采取EMS邮寄方式送达“三兰亚函{2015]05号”《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后,您仍然未向我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和交还承租商铺。现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您已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主要债务),经我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特郑重向您通知如下事项:一、自2015年6月6日起,解除贵我双方签署的关于由您承租我司位于三亚兰天城市广场A栋302号商铺的《合同书》及其《租赁承诺书》等相关合同文件。二、我司将于2015年6月7日起收回租赁商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您承担,不再另行通知。三、扣除您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37714.6元。四、请您在本通知书送达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所欠款项。

特此通知!

三亚兰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31日

原标题: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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