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 >

《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明起实施 提出“优先”扶贫

2015-08-31 14:55: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

《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明起实施提出“优先”扶贫

图为《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张添福 摄

中新网西宁8月31日电 (张添福)青海省扶贫开发局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局局长助理吴敏对外表示,《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为了体现精准扶贫的要求,专门设计了几个方面的政策“优先”。

青海地处中国西部,2014年年底该省建档立卡的扶贫人口为53.97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3.97%,贫困发生率高于全国6.5个百分点。

据了解,《条例》共7章、55条,包括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措施、项目与资金管理等内容。

吴敏介绍,《条例》中设计了几个方面的政策“优先”,如对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等群体优先予以照顾,政府各行业部门要优先安排行业扶贫项目,在贫困地区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服务聘任中给予优先,对勤劳思富、积极脱贫的贫困户和贫困村,应当优先扶持。

吴敏介绍,《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但不能只靠政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扶贫济困。

吴敏表示,《条例》针对性地体现了制度创新,如青海扶贫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困难对象经过扶持达到标准的要实行退出制度,包括贫困户、特殊困难地区和贫困县。

《条例》中表示,对贫困县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扶贫开发而不是GDP,要建立和实施贫困户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制度,不让任何阶段的学生因经济困难失去学业,对因灾因贫等陷入暂时性贫困的居民提供救济救助。

《条例》中指出,政府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应当开展贫困影响评估,切实保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不受侵害,而针对扶贫项目管护不力、后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条例》是一部分为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谋求利益、创造发展机会的法规,是为社会各界提供扶贫济困机会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吴敏评价说。(完)

原标题:《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明起实施 提出“优先”扶贫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