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中 拟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2015-08-27 16:09: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马喆 刘乐)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依据草案,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如违反可被法院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今天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有5章35条,其中对反家暴的原则、责任主体、预防和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处置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宋秀岩: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宋秀岩表示,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宋秀岩: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上,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因此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
宋秀岩: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宋秀岩介绍,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宋秀岩: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同时,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限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
此前,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秘书长李明舜教授建议,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要做到七个“明确”。
李明舜:一、明确立法目的,正确把握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方向。二、明确基本要求,充分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地位。三、明确家暴定义,合理确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四、明确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反家庭暴力法的有效实施。五、明确预防措施,着力突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重点。六、明确救助手段,切实体现反家庭暴力法的人权特色。七、明确法律责任,真正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可塑性。
全国妇联数据显示,我国各级妇联组织受理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总量,每年平均量在4万件到5万件。因此,出台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过今天的小组审议后,在本次会议的最后一天,也就是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提请表决的相关议案,进行最终的表决。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表决通过,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可能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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