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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40年中国再次特赦罪犯 80后你知道这些吗?

2015-08-25 18:42:43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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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网8月25日电 昨天下午四点的一则消息,引起媒体强烈关注,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政治特赦对于80后出生的人来说是有生之年第一次见到,关于特赦的历史知识你了解吗?特赦名单里会有“他”吗?为什么不管怎么特赦,贪腐不赦?

建国后曾赦免过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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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特赦通知书后,溥仪激动的失声痛哭。资料图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法律中对特赦制度一直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此前,毛泽东曾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体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别交待:“放战犯的时候要开欢送会,请他们吃顿饭,多吃点鱼、肉,每人发100元零用钱,每人都有公民权。”

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范围

本次特赦契合庆祝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氛围,拟特赦四类罪犯的考量是:特殊贡献+人道主义

此次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对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未成年人李某某会被放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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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李某某。资料图

李某某,著名歌唱家之子,2013年9月,因强奸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随后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诉,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犯案时李某某尚未成年,不过在去年5月已年满18周岁。据了解,目前李某某已被转监成人监狱,在河北唐山某劳改农场服刑。

对于未成年人特赦,草案规定是这么说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很明显,虽然李某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是他被判10年,从刑期上就不符合特赦条件。更重要的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正好属于“几种严重犯罪”的范围。

草案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将以上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有一定的合理性。

李某某所犯的是强奸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犯罪性质十分严重。无论是从刑期,还是从犯罪行为来看,他都跟特赦条件差了十万八千里,只能好好地服刑,接受劳动改造了。

为什么不管怎么特赦,贪腐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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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正在进行,特赦言之尚早。图片来源于网络

草案中还有另外一个特赦规定值得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为啥贪污受贿犯罪的也除外?

今年4月,香港文汇报报道,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日前在一次演讲中披露,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近期对是否有可能特赦腐败官员的提问,表态称“还不到时候”。

新京报发表黄羊滩的观点:“特赦论”的提出,缺乏足够的社会认同,引发众多网民狙击。一方面,反腐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腐败存量还没有得到有效清除,而顶风作案带来的腐败增量仍然不小;特别是贪腐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复杂,有待于进一步采取雷霆手段严肃查处;此外,当前的反腐也存在冷热不均的情形,用中纪委相关文章的表述就是“不能像深深的海洋,表面上九级风浪,下面却纹丝不动”。另一方面,相关约束权力、防范腐败的制度还远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不能从“不敢腐”进而实现“不能腐”、“不愿腐”。作为监控官员财产的重要制度设计,官员个人事项申报仍在持续深化的过程之中,相当一部分官员中间存在不实、甚至虚假申报的情形,距离真正的官员财产公开,还有相当的距离。从民意反应来看,近两年来的强力反腐在赢得民心的同时,也使得民众的期待日益高涨。值此民意方殷、人心回暖之际,正该趁势作为、刮骨疗毒,如果讨论罢手,甚至与贪腐官员握手讲和,也说不过去。

总之,反腐的号角刚刚吹响,还远未到收兵之时,老王的努力不会白费。

(中国青年网根据人民网、金羊网、时局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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