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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2015-08-25 06:44: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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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4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可以展示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草案拟予以特赦的4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李适时表示,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对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据了解,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宪时,大赦和特赦被删除。直到1978年修宪时,才恢复了特赦。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对特赦制度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高铭喧说,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关于赦免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将决定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该制度已40年未曾适用。

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自1959年我国首次特赦将普通罪犯包括其中之后,长达56年未曾施行特赦。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8次特赦,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将由国家主席以特赦令发布,并由人民法院裁定。1975年我国最后一次特赦战争罪犯之后,时隔40年,再次依照宪法施行特赦,有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的理念,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高铭暄说。

原标题: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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