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计将有数千人被特赦 各省将公布特赦名单
2015-08-24 23:36:30 来源:法制晚报
储怀植:年底前全部完成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做出说明时表示,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决定对四类服刑人员予以特赦。
曾参加本次特赦问题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特赦的人数估计会有几千人,全部特赦工作应该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储槐植教授说,因为有比较明确的特赦范围和特赦标准,所以在此次特赦制度设计时,应该会对大概的人数有一个预计的、粗略的计算,但具体的特赦人数统计,要经过各省的法院和各地的监狱机关去落实。
从现在设计的几类特赦对象来看,估计特赦人数不会太大,但也不会很少,估计几千人还是会有的。具体哪些人会被特赦,名单可能还不会那么快就出来。
储槐植教授告诉记者,特赦的执行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等部门来具体地落实,然后再公布。
本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表决通过此事,然后再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全部特赦工作完成估计应该在今年年底前。特赦令发布后,各省将会分批分期公布具体被特赦的名单。
焦点解读
为什么要对“一老一少”四类人特赦?
曾参加本次特赦问题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本次特赦问题作出解读。
焦点一 特赦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吗?
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
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之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 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1)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3)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焦点二 国家为什么要对罪犯特赦?
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
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
从实际效果看,这7次特赦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1975年至今的整整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对罪犯进行特赦?
1.政治上的考虑。在新政权建立初期,国家实行特赦一般是为了赢得人心,以利于政权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在政权稳定的和平时期,为了某些政治方面的原因也会实行特赦。如为了纪念或庆祝某个重大历史事件,实行特赦,以示普天同庆,借此激发全民族的爱国热情、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助于全民族的大团结。
2.社会效果上的考虑。赦免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容,具有教育感化功能。在社会矛盾和冲突较为严重的时候,恰如其分地实行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特赦,有助于缓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消除对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法律效果上的考虑。赦免具有法律衡平功能。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宏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在依据现行某些法律处理犯罪人会产生社会失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赦免加以补救,从而实现个案正义,使法律实施更为公平、公正、文明和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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