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为人做“辟谷”骗得8万元被判3年
2015-08-24 09:21:17 来源:中国广播网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敖某虚构被害人王某及其家人身体出现能量缺失,其可以为他们提升身体能量,向王某索要6万元。 2014年8月31日下午1点至4点,敖某在王某家中,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取王某的妹妹2万元。同时,敖某欲骗取王某朋友李某10万元,因遭李某反对而未 得逞。李某报案,公安机关将敖某当场抓获。
敖某供述称,2014年5月份自己还在贵阳。经朋友介绍,其接到了身在北京的王某电话。敖某告诉王某,通过电话能感知她的能量是50%,她的家人能量也不足。若要想都提升到100%,共需要缴纳6万元。王某从北京给敖某汇款。2014年6月初,王某和她丈夫来到贵阳,敖某给王某和她丈夫做了辟谷提升能量。 敖某庭审中辩称是王某主动给其打的电话,其给王某等人做能量提升后,他们感觉都很好。
2014年8月31日,来到北京的敖某跟王某和王某的妹妹一起吃饭,王某妹妹给敖某2万元,敖某又帮王某的妹妹提升了能量。当日下午4点左右,王某的朋友李某前来,敖某称,李某能量就剩下10%了, 已经比较危险,若不注意,有可能随时死去。对方拿出10万元钱,敖某可为其恢复能量到100%。两人发生争执,李某离开后报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敖某声称近两年通过修行获得了能量,并可以为被害人提升身体能量,该种说法明显有违常理,再结合在案的其它证据,足以认定敖某主观上具 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诈骗他人钱款的犯罪行为。敖某实施3起诈骗,在前两起事实中,构成犯罪既遂,金额为8万元;第3起事实中,属犯罪未遂, 金额为10万元。按照量刑规范化意见的规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重于既遂部分,应以未遂部分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海淀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敖 某有期徒刑3年,罚款10万元,并责令敖某退赔王某6万元,王某的妹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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