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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处置差评党员上升为党规

2015-08-19 02:26:03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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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不强,甚至腐化堕落等情况,专家建议,将2014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上升为党内法规,以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导周淑真近日在人民论坛撰文提出,探讨党员退出机制是推进新时期党建工作的重大任务,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破解的重要课题。

目前党内法规是否已对清退不合格党员做出相关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任进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2012年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也对党员退党的几种情形做出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发展,针对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不强,甚至腐化堕落等情况,2013年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时,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为此,中组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14年8月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为此,有些地方如广东、浙江、重庆等地已开始探索,打开不合格党员“出口”通道。

那么,哪些属于不合格党员?《通知》提出: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和道德行为不端”等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告退党、除名。此外,党组织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党章》有5种处罚方式: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除名与开除党籍不同,任进教授解释说,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取消党员资格,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方式,而开除党籍是一种党纪处分,而且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周淑真教授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队伍管理机制的创新在思想观念上,应由追求党员数量转变为注重党员质量。她建议,应根据政治环境的变化和群众的呼声,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大力提高党员质量,主动清退不合格党员。

专家建议 以党内民主推动组织创新

周淑真教授提出,可从三方面探索完善党员退出机制。

一是按照党的宗旨和纪律,及时把堕落为腐败分子的党员领导干部清理出党,同时在发展问题上谨防投机分子。

二是探讨使得不再参与政党活动的成员退出的机制。允许离开党组织多年、不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退出。

三是以党内民主来推动组织创新,在强调党员义务的同时,必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到党员在政治上能上能下,组织上能进能出。

逐步将党组织由自上而下的任命模式转变为由下而上的推荐选举模式,吸引更多有远大政治抱负和优良政治品质的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任进教授认为,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应将上述《通知》的规定,上升为党内法规,而且对不合格党员要依规作出相应组织处置,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员,可开除党籍,以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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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中共十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原标题:专家建议将处置差评党员上升为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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