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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认为"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个人向日索赔权

2015-07-28 14:12:1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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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建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长期致力于研究对日民间索偿的法律问题,发表了大量从法律角度对日民间索偿的学术著述。2004年,管建强在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出庭作专家学者证言,力陈《中日联合声明》以及“日华和约”没有以及无权放弃民间个人对日索偿权,其证词导致日本高等法院以及日本最高法院在731细菌战受害者诉讼的判决中,不得不回避对个人请求权是否被国家放弃的判断。

近日,有关日本三菱材料公司与二战期间中国劳工受害者拟达成全面和解协议一事的消息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然而,有关事件的当事方却没有给出正面回应,而最先报道这则消息的日本共同社未披露消息来源,被指报道不实。

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广告宣传部门24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还未审结,现阶段不宜发表评论。24日下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了一份三菱公司给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征求意见的“谢罪文”。不过同日,“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郑重发表声明,否认与日本三菱材料公司达成全面和解协议。声明还指责三菱公司至今尚未真诚认罪、悔罪,所谓的“和解”全无半点诚意。

令人值得关注的是,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24日在记者会上强调,“日中之间关于上次大战的索赔权问题,在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发表后便已经不再存在。这是日本政府一贯的立场”。

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管建强,就此次事件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和解的真实动机

记者:有关日本三菱与中国劳工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一事,最近引起了广泛关注。您如何看待?为什么三菱此时作出表态?

管建强:继7月19日日本三菱材料向美军战俘劳工代表道歉的信息报道后,24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公开了一份三菱公司给中国被掳往日本劳工联谊会征求意见的“谢罪文”。

首先,安倍在日本因为推行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安保法案,遭到不少民众的抗议,为了解脱这个压力,正考虑到中国访问。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排除三菱公司或日本律师提前释放和解事项,有助于给日本政府增加正面的分数。

在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这一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赞成者认为,劳工们年龄都很大了,对他们来说,能够活着听到日本加害企业的谢罪,比什么都强。这是一个进步。反对者指责三菱公司至今尚未真诚认罪、悔罪,所谓的“和解”全无半点诚意。

一方面,促成日本三菱与中国劳工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一事,这是中日两国律师、社会活动家共同推动的结果。

另一方面,三菱公司自1997年9月被诉至2014年2月的18年又5个月的时间里,三菱公司作为加害企业不仅拒不承担侵权加害的法律责任,而且态度强硬拒不庭外和解。2014年2月,一部分劳工受害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菱公司后,要求被告在中国媒体登载谢罪广告,向每位原告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至此,三菱公司态度有了根本的转变,表现出积极要求和解的态度。就和解方案而言,大体上表达了承认侵犯人权的事实,表示反省、谢罪,愿意向受害劳工每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

客观而言,这一和解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因而不能排除这就是三菱公司的和解动机。

记者:和解是不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式?

管建强:如果将和解与法律途径的判决赔偿、谢罪比较的话,那么,可以肯定和解不是比较好的方法。因为,和解中的“赔偿”“谢罪”是基于道德意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此外,和解作为一项解决民事争端的手段而言,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地使用,通常而言,不宜将和解适用于主观恶性的加害行为,因为这样的和解不彰显正义和公平。1949年《日内瓦公约》四公约就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追究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也应当充分地考虑到这个和解是被奴役劳工在日本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下达成的和解。在其他途径费时、费力的情况下,受害者选择或接受该和解是其个人的权利,即使该和解仍有不尽人意之处,第三方无权干涉。同时,与前几个日本加害企业与劳工和解协议相比较,这个和解协议中加害方第一次直接使用了谢罪、赔偿的表述。这样的结果反映了中日律师、社会活动家的努力。

  “谢罪文”文过饰非

记者:如果上述报道为真实的,您认为报道中所提的解决方案合理吗?

管建强:个人认为这个解决方案是否合理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发布的“谢罪文”,三菱公司丝毫没有因为奴役劳工而谢罪,在整个文本中根本没有提及“奴役”两个字。事实上,该和解文本依然暴露出文过饰非的问题。

首先,在和解文书中,只谈及三菱公司“接受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这样的表述隐瞒了三菱公司主动要求政府移入外国劳工的历史事实,而变成了被动地接受劳工。

其次,“敝公司坦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害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的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地谢罪”。这段文字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三菱公司承认了“侵害人权”,不过这一用词令人费解,这里的人权是道义上的还是法律上的人权?或是违反了哪一国的人权法?问题是人权在本质上是主权国家中公民与政府对抗过程中产生的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概念,而国际人权法是战后才形成的概念。因此,和解书中是否应当争取使用更具体和针对性的文字,例如使用“奴役中国劳工”来代替“侵犯人权”。如果使用“奴役中国劳工”一词达成共识,那么将所谓的“使用者”更改为“奴役中国劳工的企业”则不成问题。

第二,和解文书中的谢罪仅针对“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这样的逻辑安排实在滑稽,令人发笑。结合上文的“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的表述,不难看出三菱公司暗喻受害者大量死亡是因为客观环境不好,而不是其主观上的加害故意。由此可见,指责三菱公司至今尚未真诚认罪、悔罪,所谓的“和解”全无半点诚意,并非空穴来风。

当然,我们要看到这个和解文本与前几个日本加害企业与劳工和解协议相比较,这个和解协议中加害方第一次直接使用了谢罪、赔偿的表述。这样的结果有了很大的进步,充分反映了中日律师、社会活动家的努力。

寄希望受害劳工的代理人继续努力,争取在和解文本中明确载明:“三菱为曾经奴役中国劳工的历史,向受害者谢罪”。

联合声明放弃论不成立

记者:中国劳工受害者在诉讼中碰到哪些困难或障碍?

管建强:中国劳工受害者在日本诉讼所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日本政府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请求权的反论。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27日的判决中指出: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早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包含着个人请求权以及所有战争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放弃为前提是日本与各国之间制定的战争赔偿的处理框架。《中日联合声明》也是与《旧金山和约》同样的框架缔结的。其结论是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已被放弃。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该解释是无效的。

应日本亚洲国际法协会的邀请,本人参加了2015年6月14日在京都举办的第6届学术会议,该会议的主题是“战后责任与武力纷争·殖民地支配下被害者的补偿”。我的发言概要阐述了国际人道法发展的规则,归纳出民间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未经其本人明示同意任何主权国家无权剥夺;强调了《旧金山和约》第14条第(2)项剥夺个人私权是超越国家权限的、毫无法律依据的冷战产物;论证了台湾当局超越缔约权限,《日华和约》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分析了《中日联合声明》中第5项中国政府所表达的放弃赔偿要求,即使是仅限于放弃政府的赔偿要求,这也仅仅是中国政府政治立场的表示。其法律拘束力有待于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核、批准。

上述理论成果可以说在实践中经受过检验。本人就《中日联合声明》的内涵解释曾为731细菌战受害者的上诉审出庭做学者证人,驳斥了日本政府的上述反论,致使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再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

如果中国政府就《中日联合声明》第5项的内涵作出具体解释的话,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就不敢毫无忌讳地抹黑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没有放弃过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请求权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原标题:日本政府“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个人赔偿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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