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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煤业转让熟人 要不到每月还款还被告上法庭

2015-07-27 14:14:23 来源: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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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3年、涉案金额千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至今没有判决。更为蹊跷的是,当事人郑文海甚至不清楚自己的案件由哪位法官负责。

如今,这个55岁就已经颇具老态的男人已经力不从心,由于患胃癌,他的胃已被全部切除。他忍着病痛,多次到山西省高院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却一直没能等来任何消息。

对于这场普通的民事纠纷,在郑文海看来,之所以久拖不决,完全是因为官司从一开始就被案外的人情所左右,正义的天平一直被人为操控着。

突然成了被告

2008年4月,郑文海夫妇经中间人冀俊奎撮合,将自己的鹏飞煤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山西洪洞人刘林锁。

郑文海与冀俊奎都是山西临汾蒲县人,熟识多年,关系一直很好。因此,当得知郑文海有意出售鹏飞煤业时,冀俊奎将刘林锁介绍给了郑文海,刘郑二人一拍即合,现场考察及测量后,很快达成了转让意向。

郑文海说,双方约定全部股权转让总价款为7700万元。在一份蒲县国税局太林分局关于企业法人变更的约谈记录中载明,刘林锁对税务局工作人员声称,将对鹏飞煤业之前的债务及涉税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就在双方签署转让协议前,刘林锁提出避税要求。由于有中间人冀俊奎作保,郑文海答应了刘林锁的要求。于是,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分别为4700万与3000万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在签署协议后,刘林锁先支付3000万元后方可进入鹏飞煤业所在矿进行开采。剩余的4700万元从煤矿复工之日起每月由刘林锁向郑文海支付500万元,付清为止。

郑文海收取3000万元后,鹏飞煤业的法人代表随即变更为刘林锁。

然而,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郑文海不但没能从刘林锁那里收回每月500万元的还款,反而被刘林锁告上了法庭。

2008年8月,蒲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下发通知,由于鹏飞煤业越界开采煤矿,责令其停止一切作业活动。于是,刘林锁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郑文海故意隐瞒煤矿在股权转让前就存在越界开采的事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并撤销,同时要求郑文海返还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

自己突然成了被告,郑文海感到十分窝火,但随即开始着手准备证据与资料,并提出了反诉。在他看来,自己手中有大量证据与证人,其中包括蒲县地矿局在鹏飞煤业股权及法人变更之后下达的那份核查证明,明确了鹏飞煤业当时并无越界开采行为。而之所以发生越界行为,完全是由于刘林锁私挖滥采导致的。

不应立案的案子

在2006年印发的经山西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煤矿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因煤矿越界越层开采以民事侵权起诉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查处处罚。

对于省高院明文要求不予受理的起诉,临汾中院为何依旧受理?郑文海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事后打听得知是因为对方找了关系。

后来,对越界开采一事,临汾中院经鉴定得出“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结论,但这并没有终止双方的转让纠纷。郑文海说,刘林锁退而求其次,在“越界开采”上占不到便宜,就打起了股权转让金的主意。

期间,由于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鹏飞煤业面临被收购整合的局面。郑文海认为,资源整合需要与采矿权人协商,而不仅仅是法人代表,而鹏飞煤业当时的采矿权还未变更到刘林锁名下。

郑文海说,正是在临汾中院法官胡宇霞的操作下,才有了2010年初由临汾中院向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出具的一份文件,该文件强调双方股权纠纷案件并不影响刘林锁代表公司参与整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因此,郑文海在股权纠纷尚未解决时,已经失去了对对方的有效制约。

2010年8月,由胡宇霞担任审判长的临汾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林锁应支付郑文海剩余转让价款1700万元。临汾中院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4700万元,而不是7700万元。对于这一结果,郑文海认为法官胡宇霞违法办案,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0年末,山西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原标题:男子将煤业转让熟人 要不到每月还款还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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