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深度 >

河南再审“警官车祸案” 检方增200页证据要求重判

2015-07-22 03:43: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

中新网焦作7月22日电 1天前,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警官车祸案”。在这次庭审中,检方、受害方及被告方三方诉求迥异。出庭检察官称,因肇事者存在酒驾、肇事后逃逸、指使他人隐瞒实情以及不实证言等,要求法官重判肇事者王浩斌;而受害方则坚称,王浩斌不是肇事者,法庭应查明真相,发回重审。被告方则表示,王浩斌有自首情节,应予轻判。

据沁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检方:新增200页证据 要求重判肇事者

7月20日上午10点30分,比原定时间晚1小时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度审理“警官车祸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开庭距案发已2年5个月,距一审判决已近9个月。一审判决以“肇事者”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及妨害作证罪为由,合并判处王浩斌刑期4年8个月。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本次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在一审现有证据基础上新增13项200多页证据。出庭检察官指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以及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顶替及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受害方:王浩斌不是肇事者法庭应查明真相

此次开庭再审“警官车祸案”,受害人张学林的家属聘请了三名律师出庭。据了解,这三名律师都是当地颇有名气的律师。

庭审中受害方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沁阳公安局在调查“警官车祸案”中存在众多不实之处及有大量的至今未能查清的问题。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警官车祸案”中,从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第一,根据同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报警记录,“警官车祸案”的发生时间应在2013年2月11日晚20点40分到50分之间,而据“肇事者”王浩斌移动电话记录,事发当晚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长是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20点49分12秒。王浩斌家的距事发地点数公里以外,此时依然在家中的王浩斌不可能在当晚20点50分前赶到事发地点的;

原标题:河南再审“警官车祸案” 检方要求重判肇事者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