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药监局曝光“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件
2015-07-03 16: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石家庄7月3日讯 7月3日上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上半年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案件。
食品、保健品方面典型案件
1、石家庄市裕华区三叶食品店未经许可经营药品、保健食品案。3月31日,河北省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石家庄市裕华区三叶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保健食品经营资格,擅自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作出了行政处罚:查扣药品、保健食品171盒,没收销售药品违法所得3756.6元,没收销售保健食品违法所得4160元, 并处罚款36383元。
2、迁安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惠丰药房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品案。1月7日,唐山市食药监局在对唐山市迁安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惠丰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采真堂百消丹怡生安康牌美龄丸”外包装上标识的规格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到的产品规格不符。经核实,涉事产品规格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文件。唐山市食药监局依法对该药房“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邢台市宁晋县张利田销售工业盐冒充食用盐案。4月19日,宁晋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宁晋县盐业行政管理所,对宁晋县换马店镇米家庄村张利田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宏博”牌精制工业盐3000公斤、无标识粉盐700公斤、工业粉盐200公斤,经检测全部为无碘工业盐,并查获已售空的规格为每袋50公斤的工业盐包装袋35个。张利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宁晋县盐业行政管理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邯郸市大名县赵建辉销售假酒案。1月27日,大名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大名县公安局食药大队对赵建辉销售酒品的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疑似假牛栏山陈酿白酒55箱,经鉴定,确系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货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邯郸市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王萍和、曹生荣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4月26日,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马头经济开发区有两家窝点生产加工不合格猪肉”。省局稽查局立即协调组织当地执法部门核查。4月30日,邯郸市冀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工商局、区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和计生卫生局对举报地点进行了联合检查。现场发现两家作坊环境脏乱差,工人没有健康证。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现场查获的猪肉制品亚硝酸盐及有害菌落总数超标。其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法律,5月10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没收了涉案肉制品并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案例
1、广平县郑家峰保健品门市销售假药案。2015年1月,邯郸市广平县食药监局会同广平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查处了广平县郑家峰保健品店销售假药案。经查,郑家峰在其门市内销售标注无效批准文号或未标注批准文号的活力虫草王、黄金伟哥等十余种药物,查获涉案产品200余盒,货值5000余元。经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验均含有化学成分西地那非,涉嫌非法添加。目前,犯罪嫌疑人郑家峰已抓获归案,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食药监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案。2015年3月,省局稽查局根据医疗器械抽验结果,对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型号:KQH-Ⅲ,BIHAO 140905;型号KQH-IV-中,生产日期2013年11月04日)的行为进行核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石家庄鑫尔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召回不合格医疗器械,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魏县南双庙乡马街村卫生所违法生产销售假药案。2015年4月,魏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魏县南双庙乡马街村卫生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卫生所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生产无批准文号的“主治肝炎、肾炎,1号”自制制剂,属违法行为。其制剂依法被认定为假药,该卫生所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董左锦通过微信销售并使用无中文标识美容注射针剂等假药案。2015年6月,唐山市食药监局根据唐山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通报线索,会同唐山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在对唐山市路北区董左锦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冰箱中存放的“DMAE”、“DEEP20”等12种美容类注射针剂,外包装均无中文标识。经查,董左锦无医师资格,其利用以往在美容院工作时保存的客户手机信息,以微信朋友圈为推广平台,并通过一对一的方式联系,上门销售美容针剂并为客户实施注射。其为顾客使用的美容针剂等产品系非法渠道获得,且全部属于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品,依法应按假药论处。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唐山市路南区德生堂德生诊所超范围经营案。2015年5月,省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唐山市局稽查人员配合下对唐山市路南区德生堂德生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诊所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200平米的营业面积中有100平米采用柜台的形式摆放、销售药品,其经营药品品种超出《河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的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局稽查局正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将依法依规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6、唐山市玉田县赵恒林销售假药案。2015年5月,唐山市玉田县食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玉田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在对玉田县赵恒林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标示生产厂家:河南中原制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44026)”44瓶。经初步调查,赵恒林通过邮购方式从河南购进该药,并在过去的两年内销售200余瓶。经向河南省食药监局协查,河南省无名称为“河南省中原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为假药。赵恒林销售假药行为已涉嫌犯罪,目前此案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翟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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