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是刷屏后修改的吗
2015-06-25 09:06:03 来源:网易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而就在几日前,微信、微博被“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刷屏,且接力者众多,几乎席卷网络。虽然事后某婚恋网站承认刷屏事件员工擅自启动的“营销”,不过几日后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儿童”的修改,如一些网友所言,是刷屏事件后的法律回应吗?
部分网友评论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修订不可能如此随意,在几天内就作出修改。此次刑法修订审议,是既定的修法历程,并且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只是恰好在刷屏事件之后。追究被拐儿童买主刑责,其实一直是司法修改动向。
早在2013年9月,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表示,公安部正与最高法、最高检就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在此次初审草案中,既已将现行条文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专家就建议收买妇女儿童应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草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出异议,普遍认为不应免除刑事处罚。
于是,在草案二审稿中,又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起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将收买被拐儿童和收买被拐妇女区分,收买被拐儿童“可以从轻处罚”,但删除了免除处罚;而收买被拐妇女仍然保留了“免除处罚”。
非法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应当入刑,早已成为舆论和学界的共识。刑法修正草案一般会经过三次审议,此次草案为二次审议,等到真正颁布实行,还需要一些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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