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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2015-06-25 08:25:14 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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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任何主体举借政府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一般公共预算可安排补充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照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较少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在关于预算公开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细化要求,即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规定了单位预算的公开,即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

关于一般性转移支付,征求意见稿对预算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列举了4种情形,即均衡性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因出台增支或者减收政策而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应当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并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规定明确的用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分配办法和期限等。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对其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于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绩效目标预期,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依据发生变动,或者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或者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不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的,或者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或者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取消的,或者市场竞争机制已经能够有效调节的,应当予以退出。

严禁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给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戴上了紧箍咒。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草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财税制度,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规定对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入项目和标准,罚没财物处理,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以及会计核算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涉及预算安排事项的,应当征得财政部同意。

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和影响中央预算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编制预算草案应征求税务海关意见

根据预算法要求,征求意见稿第3章就预算编制时间、编制程序、编制依据、编制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预算法第31条授权国务院规定预算草案编制时间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报告。

未能按时还款将抵扣税收返还

征求意见稿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的债务不得突破国务院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中央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中央政府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债务高风险地区一般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规模。

本报北京6月24日讯

原标题: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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