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2015-06-19 10:28:31 来源:环球网
央广网贵阳6月19日消息(记者陈屹)6月19日,据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地生根,督促各级各部门种好“责任田”,管好“自留地”,近日,贵阳市出台《贵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17种对应的责任追究情形,其中包括8种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和5种应追究监督责任的情形。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外,还应进行“一票否决”: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给予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单位系统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部门和下级单位负责人被“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责任追究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专职纪检监察员)。追究方式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含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办法》强调,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取消该领导班子一年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资格;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或一年内)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方面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或“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作为提拔任用对象;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各区(市、县)、市直各部门组织开展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前,须征求同级纪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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