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检察院开展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新业务
2015-06-18 17:03: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延安6月18日讯 依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2.8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作为控申部门的一项新增业务,富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
近日,富县检察院控申科对该院反贪部门所作出的对同某某不立案决定进行了审查。
该院控申科受理了群众举报富县某行政单位负责人同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的举报线索后,经审查启动了法律程序,将该举报线索移送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初查。反贪部门经初查,认为同某某任职期间未发现有职务犯罪的行为,依法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反馈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指定办案人员对反贪部门初查内容、查办过程、不立案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本院反贪部门的不立案决定,并按规定将审查结果答复举报人。
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机制的推行,有助于控申部门与自侦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提高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减少和杜绝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发生。(张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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