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实质性惩罚缺失 纵容教师虐童行为高发
2015-06-12 14:08:43 来源:未来网
6月9日一天,全国曝光三起幼儿园虐童事件,北京多名幼儿被幼师用针扎,福建幼儿被幼师用订书钉订穿耳朵,河南6名孩子被脱光衣服后遭老师手掐脚踹。未来网记者在百度搜索引擎里输入“幼儿园虐童”等关键词,可以查到相关结果几百万条,相关新闻8670篇。
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何频发不止?根源何在?
201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全国范围内留守儿童生存状况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受意外伤害的比例较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晨表示,“从报道看,福建被老师用订书钉订耳朵的孩子应该是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工作,孩子跟随祖父母生活。被报道的众多虐童事件多发生在小城市、城乡结合部或者乡镇等地。这些地方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改变,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老人和孩子留下来共同生活,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沟通、照顾明显不够。父母对孩子的疏忽和不关注是虐童事件的潜在家庭根源。”
她接着说:“幼儿园教师很大一部分刚刚幼师毕业,没有养育孩子的经验,只是理论上学习过幼儿教育规律,在实践中遇到措不及防的问题,难以把握适度原则,这是造成虐童事件的教育根源。”
有数据显示,目前幼师的年纪一般在20岁左右,她们自己的心理尚未成熟,并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另外,幼儿教育是经济回报率低、社会责任大、工作时间长的职业。幼儿教师的流动性较高,尤其是在一些民营幼儿园任教者的收入远不如外出打工所得,致使幼儿教师在管理和带教的过程中,心浮气躁,缺乏耐心,教育工作难以维持长久,这是造成虐童事件的社会根源。”陈晨补充说道,“虐童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仅是师德问题,更是综合的社会问题。”
虐童案件多发 反映责任机制和保护机制不健全
陈晨认为,虐童事件屡禁不止,不仅要注重教育部门的监管,还应该重在预防,防微杜渐。她说:“政府应该设立问责制度,介入司法程序。社会只是针对伤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进行惩罚,而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其他事务考虑不足,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虽然我国在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20多年过去了,整个社会仍然没有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权利优先的现代儿童观。防止侵害儿童权利不仅是教育部门的责任,与儿童保护相关的各个部门都需要深刻反思,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律师表示:“近几年虐童案件触目惊心,有幼师水平参差不齐,个别幼师素质低下;也有幼儿园缺少监督及事后没有追究严重责任等原因。”
应加大对监管不力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王殿学认为,解决幼师虐童高发问题,“首先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幼师的虐童行为得到严厉的处罚,警示其他幼师。其一是立法方面,要让刑法修正案(九)虐待罪范围扩大的条款尽快通过,必要的时候设置虐待儿童罪等类似的罪名。其二是执法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在接到报案后,尽量依法取证,及时依法处理幼师虐童行为,不放过一个虐童行为。”
“其次,加强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比如,幼师应该通过面试、考核、发证等环节,遵循严格的上岗制度,不能让不合格的幼师进入学校,更不能让他们无证上岗。同时,教育管理部门在监督中的程序要细化,使日常的教学活动也能得到监督。如果上岗的时候没有对幼师严格把关,事后又缺乏严格监督,应该对教育管理部门采取严重的行政处罚。”王殿学如是说。“如果教育管理者玩忽职守、渎职,使不合格的幼师进入教师队伍,造成幼童死亡或者两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话,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可是,如今虐童事件高发,对涉事人和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容,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幼师产生虐童行为。”
陈晨建议,“教育部门可以立即着手进行师资培训、师德教育和上岗资格考核。此外,社区和公安也需要参与进来,将虐童行为列入治安管理范畴,社区及时掌握辖区内孩子家庭情况,便于和学校沟通。希望学校在每天放学时对每一个孩子进行检查,若有外伤或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家长并做出解释。”
幼儿园管理亟需单独立法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王殿学告诉未来网记者,“目前,中国对幼儿的法规相当不健全,现行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是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的。该条例虽然规定了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并且规定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规定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体罚幼儿不易取证,真正被追究责任的幼师非常少,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几乎没有。另外,该条例也没有规定教育管理部门的责任。”
随着适龄入园儿童的增加及人口流动的加大,私立幼儿园数量也大大增加,26年前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远远无法满足现在的发展需求。
王殿学认为,“幼儿园是很特殊的地方,很多家长完全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幼师承担了半个家长的监管责任。而且,中国的其他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督导条例》等,也没有明确的针对幼儿园的幼童保护措施,其中一些号召、提倡式的条款根本无法保护极易受伤害的幼童,法律责任能落实的并不多,操作起来也不是特别顺畅。因此,针对新的问题,建议设立专门的《幼儿园法》,并完善相应的法规条例,堵上幼童在幼儿园里得不到保护的漏洞,避免幼童受到教师的更多伤害。”
“我国尚未形成一系列有关儿童保护的法律,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漏洞。各省市的未保条例和未保法一样,只有原则缺乏实操,形同虚设。”陈晨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还需要完善家庭教育、儿童防虐、儿童福利、少年司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只有形成一整套的儿童保护制度,才能有效遏制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记者 李盈盈)
原标题:主管部门实质性惩罚缺失 纵容教师虐童行为高发[责任编辑:]